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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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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9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80號、第632號、第649號、第650號及第651號判決,所適用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474號、第640號、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80號、第632號、第649號、第650號及第651號判決,所適用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474號、第640號、第723號等解釋之意旨相悖,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80號、第632號、第649號、第650號及第651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下稱促產條例施行細則;該施行細則已於100年3月11日發布廢止)第19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474號、第640號、第72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意旨相悖,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增資擴展生產平面顯示器array and cell段製程洗淨等設備之投資計畫,並依行為時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稱促產條例;該條例已於99年5月12日公布廢止)第9條規定選擇適用免徵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惟聲請人遲至103年12月4日始檢具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所稅,遭財政部以未依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而為否准處分;聲請人迭經行政爭訟程序,得確定終局判決後,乃主張系爭規定竟以施行細則之法位階用以規範請求權時效期間,以及逾期行使後發生請求權消滅之法效果,且與系爭解釋之解釋意旨有違,並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72條等規定,應宣告系爭規定無效等語。

(三)核其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依促產條例第71條訂定之系爭規定(均已廢止),其所規範之協力義務究有何牴觸憲法及系爭解釋意旨之處;且系爭解釋之各該解釋客體與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或性質均不相同,系爭規定究發生有何牴觸系爭解釋之情事,客觀上亦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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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6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