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4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宗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之法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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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之法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於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之幫助犯罪行為的解釋,顯有無限擴張幫助犯範疇,形成執法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違法律明確性,侵犯聲請人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違背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二十四條之立法精神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得否依刑法第三十條認定聲請人為幫助犯有所爭執,此係對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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