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5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鳳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八一號及第一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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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八一號及第一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八一號及第一八八○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及其立法意旨,贈與總額及免稅額係以每一曆年度為計算基礎,故該曆年度結束前,人民應可合法撤回贈與,惟確定終局判決卻以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限制之,乃剝奪憲法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鳳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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