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0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仲○實業社代表人吳○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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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分,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海關以合理懷疑之心證,即得推翻人民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逕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計算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僅係就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前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仲○實業社代表人吳○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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