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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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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99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聲請人 安○遊學有限公司代表人尹○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安○遊學有限公司代表人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提出聲請,泛稱系爭辦法第二十條有牴觸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等語,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辦法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安○遊學有限公司代表人尹○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