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4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鴻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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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採用無原始錄音檔之通訊監察譯文,具重大瑕疵,顯不符憲法第12條對通訊自由保障之意旨等語。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核其餘所陳,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鴻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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