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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3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0 年 12 月 23 日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醫療法第82條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醫療法第8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醫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難認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為由,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有無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問題,以及消費者得否適用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有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一般人均難以理解及預見,且無法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定,違反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2.縱認系爭規定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於醫療機構接受服務之消費者未如其他消費者,得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乃就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作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生命權、身體權及健康權之意旨不符等語。 (四)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上開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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