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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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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558號

解釋日期 85 年 11 月 08 日聲請人 許繼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11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聲請人
許繼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四五號議決書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四五號議決書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四五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未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亦得聲請再審議,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由。核其所陳乃委員認事用法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聲請人

許繼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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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