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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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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05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與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4號處分書,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與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4號處分書,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與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4號處分書,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檢察機關所為駁回再議處分應屬行政訴訟審判之範疇,逕以該處分屬廣義司法權之一為由駁回其抗告,有違行政訴訟法第1條之宗旨,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78條。2、請求對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進行補充解釋,避免檢察官假借屬於廣義司法之一部分,規避相關法令及上級機關對於其所為不起訴處分與行政簽結等之監督。3、請求宣告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應解釋為包括檢察機關侵害人民權利所生之公法上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4號處分書將聲請人原因案件之被告所為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扭曲為變造文書與行使變造文書之行為,違反刑法第1條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查上開聲請意旨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上開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上開聲請意旨1及3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如何牴觸憲法。至上開聲請意旨2,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7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2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