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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013號

公布日期
87 年 09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聲請人
陳金枝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三一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七號判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意旨,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三一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七號判例及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共有物分割方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聲請人

陳金枝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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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8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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