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31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59號

解釋日期 67 年 07 月 21 日聲請人 劉克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7 年 07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98次會議
聲請人
劉克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終局判決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相牴觸,請予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終局判決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相牴觸,請予解釋由。

決議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要件,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因疑其妻與賴茂松有通姦行為,向檢察官告訴,經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其妻以受聲請人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經三審法院判准離婚。聲請人雖指終局判決謂聲請人「誣稱」其妻與人通姦為違法,「判決聲請人與吳肅玲離婚,顯與憲法第十六條之精神牴觸」,但未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如何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98次會議

聲請人

劉克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1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