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9號
- 公布日期
- 67 年 07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9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克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終局判決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相牴觸,請予解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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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終局判決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相牴觸,請予解釋由。
決議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要件,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因疑其妻與賴茂松有通姦行為,向檢察官告訴,經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其妻以受聲請人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經三審法院判准離婚。聲請人雖指終局判決謂聲請人「誣稱」其妻與人通姦為違法,「判決聲請人與吳肅玲離婚,顯與憲法第十六條之精神牴觸」,但未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如何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98次會議
聲請人
劉克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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