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及88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8194995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及88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81949954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擴張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並援引系爭函釋所謂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後,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且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認定財政部所為核定補徵遺產稅額及裁處罰鍰並未逾越核課期間及裁處權時效,於法並無不合。2、系爭函釋不當擴張系爭規定,無法律授權卻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定主義),致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實質課稅原則不足以合法化系爭函釋,請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宣告違憲無效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慶澍、徐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