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9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文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及違誤事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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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及違誤事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違背法令及違誤事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一適用刑法第51條第5 款顯有違誤,影響其權利甚鉅,懇請鈞院予以解釋,以釐清法律適用原則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惟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尚得依法提起再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上開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裁定一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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