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78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0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金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七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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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七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七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然其既經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應視為使用業已完畢」,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判決未適用該判例,而係就公務員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是否屬於借貸,及因貸與機關之部分事務劃歸他機關掌理,借用宿舍之公務人員因而歸屬他機關者,是否屬自貸與機關離職,依借貸之目的,應認使用已完畢乙節,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所為之論斷,故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金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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