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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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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6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聲請人 鄭0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鄭0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九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九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九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下併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八0號判決之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有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財政部就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以系爭令限縮「時價」,乃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另系爭令不問年度、地區、情況而一律按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為準,亦不符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之意旨云云。查系爭令業經本院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之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在案,該號解釋意旨甚明,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鄭0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