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73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陳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於86年間對訴外人李某及黃某草率提起公訴,依系爭規定一之規定,竟對聲請人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新臺幣8千萬餘元存款予以扣押,至今已逾20年,且其中300萬元實係訴外人李某向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貸款所得之款項,而由李某匯入聲請人之帳戶,此屬合法之財產,不應列入扣押範圍內;又系爭規定一並未明定檢察官得扣押之客觀標準及範圍,顯架空現行系爭規定二,而有法律體系之矛盾;且依程序法從輕從新原則,本案實應適用現行系爭規定二之規定,於必要時,始得酌量扣押第三人之財產等,系爭規定一及二顯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宣告違憲,而另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扣押新法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應否適用現行系爭規定二之個案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或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