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6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明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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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具有合法牙醫師資格之聲請人,針對口腔周邊之耳、鼻、喉進行治療一事,尚應在牙醫師之醫療業務範圍內,惟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卻採否定見解,而有違反程序正義、醫師法第五條、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主義及憲法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等語。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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