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2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宏武、王宏大、王麗圖、王朝木、王朝忠、王麗珠、王麗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三三一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三三一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金門地區因長期受軍事管制,聲請人父親原有之土地遭到軍方及政府無權占用,金門地區結束戰地政務後,軍方及政府並未給予將無權占用之土地返還給聲請人或給予相當之補償,致聲請人憲法上之財產權受到侵害,政府應將無權占用之土地返還聲請人云云。核其所陳,均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再審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宏武、王宏大、王麗圖、王朝木、王朝忠、王麗珠、王麗雪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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