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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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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8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王志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56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申報繳納所得稅時,難以預見稽徵機關事後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下稱租稅規避)調整補稅之所得額,係系爭規定所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聲請人並未實際收取該所得,稽徵機關縱認應調整補稅,亦不應依系爭規定裁處罰鍰,且不應以租稅規避行為時之故意或過失,認定為系爭規定之主觀條件。又系爭規定「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裁罰基準,亦因漏稅額越大而處罰越重,顯然過當。故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處罰法定主義、法律保留、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意義究有何難以理解或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之處。且系爭規定既係法律規定,何以不符法律保留原則;稽徵機關依調查、核定及通知等程序,依系爭規定裁處罰鍰,並於所漏稅額2倍以下,依行為情節輕重而區分處罰,何以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及比例原則,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