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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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6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 聲請人
- 藍乾來、藍福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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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等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二十八點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四0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等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二十八點(下稱系爭分案要點)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查聲請人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自(更)一字第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該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四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有關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人對前開不得提起再抗告之確定終局裁定一再次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八二號刑事裁定以法律不應准許為由駁回,復由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有關不得提起再抗告部分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仍以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未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判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仍未針對系爭判例、系爭分案要點及系爭解釋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訴訟權之處為客觀具體指摘,亦仍未提出系爭解釋何以具有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藍乾來、藍福連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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