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2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官文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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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僅限「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始得退稅,對事物本質相同之納稅義務人屬無合理事由而為差別待遇。2、以「適用法令錯誤」及「計算錯誤」作為規範要件,過於籠統,適用範圍失之過狹,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3、以「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條件限縮退稅之申請,無異變相限制人民財產權,且對人民之訴訟權亦有侵害。4、限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方准退還稅款,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憲,惟聲請意旨並未說明系爭規定如何對本質相同之事物為差別待遇及其差別待遇如何因欠缺正當理由致違反平等原則,亦未就系爭規定如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租稅公平原則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官文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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