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5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章等二十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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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之規定,凡土地重劃後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即屬不能分配土地之情形,惟系爭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逕將之劃分為三種情形,並以最小分配面積二分之一為認定標準,分別規定不同處理及補償計價方式,與母法立法意旨不符且逾越授權範圍;又應分配土地不論是否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均屬自始不能分配土地,均應依重劃前之原土地面積及位置評定地價,而系爭規定係以重劃後之土地位置及權利面積計價,致現金補償價額減少,對所有人財產權損害至鉅等語。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該規定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而致其財產權於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賴○章等二十五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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