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2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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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定其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八號詐欺案件」之「陪席法官」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見解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蔡○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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