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52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愛○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增訂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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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增訂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增訂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一己之見解,指摘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於適用上將使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之買賣法律關係,長期陷於不安定之狀態,違反法律安定性,並與民法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之效力之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規定相互矛盾,而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予全盤檢討改進,至於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愛○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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