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1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而引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刑事判例及同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之意旨,有違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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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而引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刑事判例及同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之意旨,有違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0次、第1508次及第151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謂:確定終局裁定不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並引用已停止適用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刑事判例,及誤解同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之意旨,而駁回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請求,造成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受不公平之審判,侵害其訴訟權,限制其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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