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及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下合稱系爭院解字解釋)及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依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駁回。惟因聲請人係指摘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規定違憲,是本案應以該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援用之系爭院解字解釋及適用之系爭規定,限制經判處裁判上一罪之行為人,如其中一部分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其據以處罰之得予減刑之罪亦不得減刑,此與經判處數罪併罰之行為人,仍得依各罪減刑已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此限制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游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