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9037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聲請人 鄭○正、鄭○祥、黃○輝、張○平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聲請人
鄭○正、鄭○祥、黃○輝、張○平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民事判決、第二四六六號民事裁定、第二四六七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四百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民事判決、第二四六六號民事裁定、第二四六七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四百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民事判決、第二四六六號民事裁定、第二四六七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四百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且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民事判決主文載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薪資額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顯然其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聲請人

鄭○正、鄭○祥、黃○輝、張○平等四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