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43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成玉、夏金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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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返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二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二年上更(二)字第四二四號民事判決有(一)應適用民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一一八條第三項等條文判決聲請人勝訴,而竟違法故意不適用上開有利於聲請人之條文,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二)所適用之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一五四條,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惟查(一)之主張係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問題,至(二)部分,經核原判決係以系爭房屋原業主不曾頂讓房屋與任何人應堪採認,與聲請人不能提出其受讓系爭房屋之證明,以及基於無權處分之法理,判決聲請人敗訴,並未以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一五四條為裁判之依據,均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孫成玉、夏金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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