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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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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39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聲請人 邱永增、邱永茂、邱永進、莊邱金玉、陳邱勉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邱永增、邱永茂、邱永進、莊邱金玉、陳邱勉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七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七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七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係以聲請人未列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再審原告,當事人顯不適格,乃以其再審顯無理由、上訴不合法,分別予以駁回再審之訴及其上訴。聲請人僅執個人主觀上之見解,泛謂上開裁判前述之法律適用有所不當,係侵害其訴訟權云云,至於其究係如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則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邱永增、邱永茂、邱永進、莊邱金玉、陳邱勉等五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