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8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此項三年期間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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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此項三年期間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二一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將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自行政處分達到」解為「該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則任何利害關係人,縱然權利受侵害,亦因該行政處分已送達相對人或受處分人,已逾三年期間,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造成人民實體財產權益受侵害而無救濟之途,此種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之程序上限制,顯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益,也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損失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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