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39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7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美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0六八號判決,適用內政部六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七0四一八九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九勞保三字第00五七五九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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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0六八號判決,適用內政部六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七0四一八九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九勞保三字第00五七五九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0六八號判決,適用內政部六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七0四一八九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九勞保三字第00五七五九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前開函釋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無之限制,並質疑前開函釋之適法性,僅係依個人主觀見解而為指摘,尚非具體指明系爭函釋有何逾越法律、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7次會議
聲請人
何美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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