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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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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8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江玲如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江玲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02號裁定,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及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02號裁定,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及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02號裁定,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陳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認獨資主或合夥人因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獲配盈餘,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違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獨資事業出售土地免徵所得稅規定、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量能課稅及憲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函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明確援用,但由其判決理由所持見解判斷,應認系爭函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解釋客體。惟核其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江玲如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