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5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占遺失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占遺失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例意旨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例意旨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該案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不因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誤載得提出抗告狀而取得第三審抗告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是就得否提出抗告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至聲請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部分,則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統一解釋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二與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係同一系統審判機關所為,並無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