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74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謝○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遺贈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竹榮處字第0940003742號書函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輔壹字第0940012996號等書函,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否定民法第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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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遺贈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竹榮處字第0940003742號書函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輔壹字第0940012996號等書函,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否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代筆遺書之精神、價值及正當性,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遺贈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竹榮處字第0940003742號書函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輔壹字第0940012996號等書函,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否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代筆遺書之精神、價值及正當性,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所指摘之對象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依法提起訴願及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途徑,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黃謝○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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