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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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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6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林于如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林于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括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所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括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所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且與憲法第七條禁止差別待遇有違,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括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所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且與憲法第七條禁止差別待遇有違,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按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應認該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刑法第十九條,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林于如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