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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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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34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羅○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8次會議
聲請人
羅○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除役事件,認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除役事件,認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除役事件,以其於民國二十七年被強制從軍,嗣因作戰受傷成殘,經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以四十一年四月一日蘇昆字第○二六六八號令勒令除役,軍方依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規定,自政府播遷來台至四十三年二月一日前,凡資遣及停除役士官兵,僅發給三個月薪餉、副食費、主副食實務代金及旅費,而未依其他優待榮譽軍人之法令,給予聲請人應得之待遇,聲請人於九十一年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遞遭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僅適用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訴願逾期,駁回其對行政訴訟裁定之抗告,因認上開國防部第○六八一號令及確定終局裁定均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後者並與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一六號解釋所示公務員對於補發停職期間俸給之請求權,尚無時效期間限制之意旨,有所牴觸,聲請解釋。惟查,依現行法制,法院之裁判本身,尚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上開國防部第○六八一號令並未為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此外,聲請意旨毫未道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8次會議

聲請人

羅○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