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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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610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桂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四五號判決,就公保退休之養老給付,依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認工作津貼及各項加給不列入計算,與憲法規定是否牴觸,懇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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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四五號判決,就公保退休之養老給付,依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認工作津貼及各項加給不列入計算,與憲法規定是否牴觸,懇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公務人員退休之養老給付,依公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十四條應按退休當月之俸給計算。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山地加給等,均係以務人員傣給法第二、五條規定之俸給,自皆應列入計算。乃伊退休時,承保機關之中央信託局竟使按實領本俸計給養老給付,致使不足養老之需。經聲請人申請補發及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則以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明定月俸額暫以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其計算標準應準用行政院七十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內載被保險人享有各類加給者,其加給部分一律不列入保俸計算之規定,認養老給付應按聲請人退休時之月俸給核發,而將聲請人之訴以七十五年判字第七四五號判決駁回,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蓋:(一)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之權利,乃法律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所賦予,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係規定「月俸額」暫以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而非規定暫以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支給,且所謂「月俸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付,聲請人在職時所領主管特支費及工作補助費均屬其他現金給付,自應列入保險俸額內計算。乃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七四五號確定終局判決竟將「月俸額」指為月支本俸數額,擅依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認為不列入保險俸額內計算,顯然違法違憲。(二)銓敘部對公保法施行細則雖有釋示權,但須對法條先有疑義,始得為之,該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並未說明係對何條發生疑義所為之釋示。超過法定範圍,應屬無效。(三)法官審判本案,罔顧法律規定,曲解實領本俸為月俸額,依行政命令裁判,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等情為其理由。綜觀以上各點,無非謂上述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詹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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