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1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45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英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計算方式之認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計算方式之認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有關聲請人就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經總統提名之五位大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部分,經核並無迴避之事由,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計算方式之認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略謂:(1)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採取「交錯任期」及「不得連任」之制度,目的在維持經驗傳承及憲法制度之穩定與方向,從整體規範的意義脈絡合併比對觀察,作符合交錯任期制度設計目的之解釋,則「期中改任半數」為其順暢運作之前提,條文所謂「個別計算」應指期中改任之大法官任期應「按其所屬組別分次個別計算」,交錯任期制才能實現,不容扭曲為每位大法官之任期個別計算,否則不僅嚴重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原意,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之運作必也窒礙難行。(2)「交錯任期制」必然與「遞補繼任制」相互為用,交錯任期制必須搭配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前(即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遞補繼任制」,適能發揮督促「半數同組大法官」同進同退之效果,亦即同組大法官任期整齊畫一,並應同時改任,交錯任期制乃能克盡其功,否則累次遞補,演變成多組任期,四年齊一改任半數之「交錯任期制」已然錯亂,故九十年修法時,乃延續遞補繼任制,而將系爭規定二保留,故系爭規定二為現時有效之法律,不容僭越。(3)現行憲政實務運作及確定終局裁定未理解大法官任期制之立法原意及修憲之前後緣由,致未正確適用系爭規定一、二,謬稱「九十二年十月後就任之大法官不適用遞補繼任制」,將系爭規定一中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之規定,解釋為「個別大法官個別計算」,明顯牴觸系爭規定一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係指「半數同組個別計算」規定,造成聲請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遭受侵害,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有違憲疑義,自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爰再次聲請解釋。核聲請人所陳,係在指摘現行憲政實務及確定終局裁定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之計算及運作方式之見解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2次會議
聲請人
洪英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