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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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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27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聲請人 周惠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3次會議
聲請人
周惠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一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一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一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登載聲請人對該案被告國立東華大學不利之上訴意旨,且對該校停開選修課程而影響學生學習自由一事,維持原審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上訴,乃侵害大學自治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3次會議

聲請人

周惠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