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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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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6號

解釋日期 66 年 02 月 25 日聲請人 臧知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6 年 02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62次會議
聲請人
臧知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俾能兌換金圓券以資救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俾能兌換金圓券以資救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本案聲請人聲請人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係以聲請人於民國三十七年春,被第五軍羅功朝排長扣留隨身帶攜帶之金圓券十萬一千元(每張十元),時值黃金五百餘兩,民國三十九年秋歸還十萬元金圓券一張,但已不能流通,曾請代為兌換未果,而舟山等島部隊來台,則均曾兌換,實欠公允。嗣於民國五十七年,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答覆,謂政府在大陸債務,須待反供大陸後清還。聲請人認為該項金圓券,並非政府之債務,應予兌換,輔導委員會之答覆,顯有忽視人權,牴觸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等情,為其原因事實,既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又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首開法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62次會議

聲請人

臧知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0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