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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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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9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聲請人 劉明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調查證據,且未依中止、自首及未遂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