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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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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96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李○龍、麥○麟、李○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龍、麥○麟、李○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損失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適用之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市○○○○○○○○○○號公告,侵害其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損失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適用之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市○○○○○○○○○○號公告,侵害其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失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適用之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市○○○○○○○○○○號公告,侵害其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並未適用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尚不得以該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稱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及上開公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云云,尚非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龍、麥○麟、李○木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0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