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5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施姜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一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一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一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日一0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又對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分別為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為裁判時,增加法律所無之「當事人須聲請」、「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及「程序要合法」等限制條件,顯有牴觸憲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施姜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