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2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伍○勳、周○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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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伍○勳律師原為聲請人周○(即上開裁判之當事人)所委任上訴最高法院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再查聲請人周○指摘上開判決及裁定恣意認定原因案件為確認之訴,未具法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為公司內部組織,不具法人權利能力;歷審法院未依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平白喪失抗告之法定訴訟程序等語,均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及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伍○勳、周○二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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