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6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新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158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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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158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158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提供明確證據,可證明被上訴人涉及多項違法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卻混淆是非,違反上開憲法規定,應無效且須作廢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游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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