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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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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9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第19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第19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第19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以及系爭不受理決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皆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依法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系爭不受理決議僅係會議決議,性質上並非法律或命令,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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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