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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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馮廣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28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85號判決適用同一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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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28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85號判決適用同一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2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108年8月30日修正內容並變更條次為第26條第1項規定,並增訂第2項規定至多不得超過最高限額,未達者,僅補足差額)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系爭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辦理資遣離職,領有21個基數之給與。後再任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技士,輾轉派調,最終於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退休離職,計算年資,應發給37個基數之給與。詎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系爭規定,認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故領取之基數,受同辦法最高不得超過45個之限制,僅發給24個基數。此見解與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系爭規定,認前後任職年資應分別計算,領取基數分別最高不得超過45個之見解有別。上開見解歧異,違背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等語。
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就聲請人再任職之年資計算,業已敘明聲請人並非純勞工身分,且輾轉於不同單位服務,無從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及第57條等規定,故須受命令規定最高不得超過45個之限制。而確定終局判決二,就所涉員工前曾於臺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辦理資遣離職,領有23個基數之給與。後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直至退休離職,計算年資,應發給42.5個基數之給與。前後分別計算,乃因該員工兼具勞工身分,有上開勞基法規定之適用,因此得高於命令規定,為較優之認定。是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聲請人究否兼具勞工身分,亦與系爭規定之見解無關,聲請人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聲請統一解釋,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馮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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