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0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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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一)(下稱系爭決議)及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創設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消滅時效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另系爭規定未就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國家,且人民無從知悉之情形,制定不同時效規定,致人民於知悉損害時,即因已罹於時效而無從請求救濟,有牴觸憲法第7條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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