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0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天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孫天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