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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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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09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聲請人 三兆汽車商行代表人蔡碧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三兆汽車商行代表人蔡碧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主張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三號裁定既已撤銷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所為之限期自行清理、逕行移置等處分,則原處分即為不法,高等法院判決未尊重上開裁定而逕認原處分合法,並以聲請人之損害與該處分無因果關係(未舉證以實其說)等理由駁回聲請人上訴之判決有所不當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未具體指明該判決適用何一法令有違憲之虞,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三兆汽車商行代表人蔡碧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